丈夫爱别人 妻子离婚获赔精神损失费
7月30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由于丈夫爱上邻居女主人,妻子陈某提出离婚并获得八千元的精神赔偿损失。
陈某与丈夫黄某于1991年12月经人介绍后相识,1992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直很好。1994年,女儿降生,给这个原本就快乐的家庭增添了更多的喜悦。 可到了2005年,由于种种原因,丈夫黄某竟和邻居女主人产生了暧昧的关系,并因此影响到了夫妻之间的感情。由于女儿的原因,陈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劝丈夫回心转意,但一切似乎都是徒劳。 直到2007年2月,黄某竟然在离家不远的地方另租了间房,开始和邻居女主人公开同居。丈夫的行为让陈某很尴尬,一方面无法面对众人异样的眼神;另一方面,无法面对13岁女儿诸多的“为什么”。对于丈夫的行为,陈某决定不再沉默,随后,陈某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起诉书。在这份诉状中,除了要求分割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及争取女儿的抚养权外,陈某还提出了向黄某索赔一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在审理中了解到,黄某的行为导致周围的人几乎都已知晓,因而,从某种程度上说,的确给陈某的身心带来一定伤害。法院审理后,除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孩子的抚养权等进行判决,同时也酌情支持了陈某八千元的赔偿请求。
建民 张伟森 陈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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