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流产 丈夫诉请离婚不支持
相识22天登记结婚,婚后不到两个月,女方流产而男方起诉离婚。11月13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就一起离婚案作出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经查,2009年5月3日,原告王某(男)与被告郭某(女)经双方父母介绍相识。同月25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向女方下聘36000元彩礼。不久被告怀孕,经医生检查被告有妇科疾病并出现了流产现象,在原告父母的劝告下,被告做了流产手术。此后,原告认为被告隐瞒了结过婚和患有严重妇科疾病的事实,两人经常发生吵打,双方父母也为此事发生争执。原告认为被告行为给其造成了莫大的耻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时要被告返还礼金36000元。
被告认为,与原告结婚前曾向原告告知了其有过订婚史但不久就分手了的事实。双方虽有矛盾,但被告手术后需要原告的照顾和关心。原告在被告中止妊娠后不到半年提出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同意离婚,且被告未收过原告的礼金。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双方虽因生活问题发生争执,但原告应在被告中止妊娠后及时予以生活上的照顾,且其在被告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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