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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拒绝办理房屋过户 法院:产权归属前妻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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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罗某诉称,1993年自己与前夫吴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成都市区一套公房归女方所有。1997年,国家政策规定可将该公房购为私房,罗某便向吴某提出将该公房的使用人名称更换为她的名字以便购买,但吴某却提出更名太麻烦,称罗某可直接将该房屋以吴某名义购买,将来可以随时将房屋过户给她。罗某考虑到吴某当时并未再婚,便听从了其安排,于次年1月出资缴纳了全部购房款,但产权登记却是吴某名字。

  2008年,罗某得知吴某再婚,便要求将该房屋过户到其名下以免发生纠纷,吴某也为其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但吴某以生意太忙为由,一再拖延拒绝办理更名。

  以案释法

  房屋产权登记是否无法推翻?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虽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吴某名字,但结合原被告方所签离婚财产协议书、双方确认原告缴纳购房款等费用的事实,以及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情况说明等,应认定诉争房屋属罗某所有,故判决被告方协助罗某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承办法官程文表示,图省事不及时更名,就有可能因时间久远、关键证据丢失等引发不必要的纠纷使自身正当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维护,尤其是离婚等析产后,需更明登记的,应及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