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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纠纷引出的企业维权案例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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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夫妻因离婚分割财产导致共同创办的公司被法院查封冻结,公司财政状况也由一个近亿元资产的企业陷入危急。作为另一位企业的持股人——二人的儿子开始了为企业维权的艰辛道路。有关专家和学者以此案为例对民营企业家的维权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



  背景:夫妻离婚分割财产 共同企业被查封



  2002年10月,阿龙与阿芳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的申请,由于他们各自对曾经共同创办的龙方公司分别持有40%和30%的股份,所以阿龙申请法院对龙方公司的资产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事申请对龙方公司的全部财产申请强制查封。随后,该公司800万元的银行存款被冻结,公司相应财产也被查封。由于长达两年的审理和冻结债权等原因,龙方公司无法正常运营,企业的经济效益、信誉度也随之陷入困境。



  此时,二人的儿子作为另外一位股东开始对公司的现状着急起来。作为案外人,他始终无法理解,自己也是公司的股东之一,公司债权被查封是否侵犯到了自己作为法人的权利。



  疑点:



  以个人名义出具担保函能否体现独立法人意愿?



  在案件中有一点值得关注,就是阿龙在要求查封、冻结龙方公司财产时提供了一份担保书,内容里显示,公司承诺在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错误时由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龙方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意味着以自己的责任财产为原告的保全申请提供保证。但值得注意的是,原告申请保全的标的物为龙方公司的财产,按此逻辑,龙方公司担保法院查封、冻结自己的在产,在保全措施出现错时承诺自己赔偿自己。也就是说,龙方公司为原告申请保全龙方公司的财产提供保证,当该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时,龙方公司将以其责任财产为原告错误申请保全龙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根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鼓动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中国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秘书长陈英认为,假设阿龙取得龙方公司的担保函的手段合法,龙方公司为其股东阿龙提供的担保也是违法的,为无效担保。



  案外人财产被查封是否合理?



  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其与原告阿龙、被告阿芳的自然人人格互相独立,龙方公司与被告不能等同,也就不能作为被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公司是否为独立法人企业,财产权益能否被认定为案件中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法院展开是指审查并予以确定之前,只能依据工商公示材料予以确认,而龙方公司的工商公示资料明确显示,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国家工商局法规司司长、中国法学会民间法学会副会长王学政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1项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公司是在家庭共同财产的积累之上改制而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因而公司目前的性质已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的儿子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已不仅仅是名义上的,其作为家庭财产共有人和公司股东的权利都是不容侵犯的。



  反思:由“家族企业”转变的有限责任公司维权瓶颈何在



  近些年来,在浙江、福建等地,家族企业随着经济发展演变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已经越来越多,王学政表示:“我曾经到过很多次浙江的这些小城,对那些经济不是相对发达的地方能产生如此规模的企业感到震撼,可以说,95%的当地企业都是由家族式演变过来的,这样,如何维护这些企业的权益,帮助和推动民营企业的发展就成了法律界讨论的一个话题。”



  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法律事务主任赵国伟认为,目前由“家族企业”转变的有限责任公司维权主要靠两方面的措施,一个是意识亟待提高,如何尊重企业的独立法人人格,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在处理家族企业演变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人权益和法人权益时如何达到平衡,这一点非常重要;另外,要解决这个问题最根本的是要从司法渠道上进行解决,上级法院的明确指示对处理这种典型案件有着根本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