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本市张先生患有精神疾病多年,10多年前经他人介绍与外地一女青年结婚(婚前已告知女方疾病史)。婚后生育一女孩。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加上女的经常虐待男方,为此,张先生的父母代理其儿子起诉要求离婚。张先生父母咨询过律师,有的认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应该是其配偶,故其父母无权代理儿子要求离婚。而且根据法律的规定:婚姻属于身份纠纷,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是否离婚应当由其本人作意思表示,他人无权代为意思表示。那么难道象精神病人这种不能正确表达思想意思表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不能提出离婚请求了吗?
张先生经市残疾人联合会的介绍,带着疑惑来找本律师希望本律师能帮其解决实际难题。
本律师认真研究法律的规定,认为可以受理该案,并接受委托依法提起离婚诉讼。最后法院采纳本律师的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准予张先生的离婚请求并要求女方限期搬出男方住所(当然由于女方无房男方也给予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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