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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定律师承办离婚子女轮流共同抚养案 ]

法掌门民事诉讼
法律法规标签
内容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马山,性别,男,出生年月:1978年月日,民族:汉,工作单位:保定化纤厂,住址:化纤西区单元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莹,性别:女,出生年月:1979年月日,民族,汉族,工作单位:某局某,住址:某宿舍号楼单元号。
  案由:离婚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新市区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婚生子马小山由上诉人抚养。
  2.由被上诉人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
  3.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4年4月登记结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导致感情彻底破裂,上诉人于2009年8月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婚姻关系,后经新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于 2009年11月25日做出了(2009 )新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书,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马小山由被上诉人抚养。上诉人对该判决第一项无异议,但对第二项不服,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婚生子马小山应由上诉人抚养,事实及理由为: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认定“孩子出生后被告及被告父母抚养照顾较多”与事实不符,依法不能成立。
  马小山已满5周岁,不属于必须由母亲抚养的法定情形,且其一直随上诉人和爷爷奶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之规定,由上诉人抚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孩子现已上了幼儿园,由上诉人抚养不会改变孩子生活环境,爷爷奶奶
也愿意给予帮助,故改判由上诉人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
  二、本案中,上诉人完全具备比被上诉人更优越的扶养孩子的条件和基础,由我扶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上诉人为保定市某厂正式职工,工作性质和收入稳定,作息时间固定,能够有较多的时间关注孩子的生活和学习,而被上诉人系非正式职工,收入较低,且不稳定,加班时间随机性强,和孩子相处时间较短,在孩子以后的教育、发展方面,上诉人显然比被上诉人更具优势。
  三、从被上诉人性格上看,由其抚养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被上诉人性格脾气急躁,在与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大动干戈,不仅辱骂我父母,还教孩子骂我父母,其教育方式影响孩子正确的人生观的形成,对孩子健康成长极为不利。上诉人在一审过程中已提出被上诉人在离婚之前和离婚过程中所表现的粗鲁言行的相关证据,其生活习惯和教育方式对孩子的未来发展非常不利。
  综上,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处理婚姻关系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原则,也应当由上诉人抚养。孩子的抚养应当考虑其生活的现状及未来,应当由上诉人抚养,望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 2010)保民一终字第001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山,性别,男,出生年月:1978年月日,民族:汉,工作单位:保定化纤厂,住址:化纤西区单元室。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莹,性别:女,出生年月:1979年月日,民族,汉族,工作单位:某局某,住址:某宿舍号楼单元号。
  委托代理人要鸿志,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马山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马山与张莹于2004年4月27日登记结婚,于2004年12月26日生一男孩马小山。双方因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已无和好可能,马山起诉离婚,张莹表示同意。双方无财产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马小山由双方共同抚养,有关婚生子马小山的重大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决定;婚生子马小山每周一至周五随张莹生活,每周五下午17时由马山接走,周六、周日随马山生活,每周日下午巧时前由马山送回张莹处;
  三、婚生子马小山的抚养费由双方共同负担:日常生活花费由张莹负担,学费、保育费等教育费用由马山负担(张莹垫付的由马山凭票支付,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至马小山独立生活之日止);如有大额支出(大病医疗费等)由双方各负担一半;
  四、双方当事人别无其他纠纷;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均由上诉人马山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子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