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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债离婚假戏真唱 糊涂丈夫人财两空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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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一对夫妻为逃避债务,竟假意诉讼到法院要求离婚,房产全部分给妻子,丈夫仍居住在原先的房屋内,然而当两人关系真的恶化时,妻子便拿出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丈夫”迁出居住的房屋。9月20日,随着南通市中院终审判决书的下达,被判迁出房屋的高某不得不吞下自己一手酿成的苦果。
  26年前,家住通州市海晏镇的高某与乡村姑娘高某某相恋后走到了一起。经过夫妻俩十多年的辛勤劳作,家中日子越过越红火,不久也盖起了令当地人羡慕的二层楼房。可近年来,因高某在外做生意做亏了,家中欠下了不少债务。随着债主不断上门讨债,高某夫妻俩时常为还债而发愁。终于,苦思冥想了数日的高某想到了“假离婚真逃债”的法子。高某一提议,很快便得到妻子的附和。为把假离婚做得更真实,高某自作聪明地与妻子签订了1份“离婚协议书”,并邀来一些亲朋好友作为见证人。2003年9月24日,高某夫妻俩又煞有介事地来到法院,要求办理离婚手续。在法院发给的离婚调解书上,载明高某夫妻系自愿离婚,二层楼房经协议归妻子所有。之后,离婚后的高某仍旧照样住在原先的楼房内。
  去年3月,高某与高某某为家庭事务发生激烈争吵,甚至动手打架。无法忍受欺辱的高某某认为自己既然已与高某离婚,二层楼房的产权也已归自己,高某就无权再居住在楼房内。今年4月,高某某便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搬离居住的楼房。庭审中,被告高某委屈地辩称,其与高某某离婚是假,二层楼房等财产的处理也是假的,并非他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2003年9月原、被告调解离婚前,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已确认为当事双方共有,并无他人份额。该确认房屋权属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未被撤销、变更或被确认无效前,其法律效力法院应予以确认。2003年9月,原、被告调解离婚,对该讼争房屋进行了协议分割。双方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并不能否定法院离婚调解书的合法有效性。离婚调解书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但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应当遵守。离婚后,高某仍居住在二层楼房内,侵犯了高某某的财产所有权。现在,高某某主张的权利,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