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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离婚协议婚前签订 以此为据法院不准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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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2009年2月,39岁的王进与40岁的陈莉(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因志趣相投,他们很快陷入热恋并同居。同年5月,陈莉意外怀孕,两人的关系却因此急转直下。王进认为两人的感情还未到谈婚论嫁的程度,陈莉是故意怀孕,想以子逼婚;而陈莉则认为,两人感情稳定,怀孕实属意外。

  一个要结婚,一个宁死不从。为了让孩子不成为私生子,王进想出了在结婚前签订离婚协议的办法。2009年7月,王进与陈莉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两人约定一周内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待孩子出生并办满月酒的一周内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第二天,两人便一起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手续。

  2010年2月,他们的小孩平安降生。3月7日,王进就迫不及待地向法院递交了请求离婚的诉状,陈莉则称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不能附期限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王进和陈莉两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为离婚这一民事行为附加了期限,因此这一协议应属无效协议,不能以此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依据。

  “判断夫妻是否应当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而原告、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法院最终判决不准予离婚。”办案法官说,离婚是一种与人身有着密切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依其强烈的人身性,离婚必须是即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不允许其处于一种效力不稳定,不确定的状态。若为离婚附上条件或期限的话,则使得本应确立的夫妻关系处在无法确定的状态,不仅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也使配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无法确定,因此该类协议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