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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两次诉离婚 法院认定为事实婚姻判决准许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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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判决原告陈某(男)与被告谢某(女)离婚;双方共同财产归被告谢光飞所有;原告陈某自愿给予被告谢某经济补助费人民币10000元。

  原告与被告于1985年未办结婚证便同居生活,于1988年6月、1992年9月生育了两个孩子。后原告外出务工,被告在家操持家务,照顾老人和孩子。2000年双方因家庭琐事闹矛盾,原告曾向本院诉求与被告离婚,后于同年9月撤诉。2011年3月原告又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诉求离婚。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未办理结婚证便同居生活,但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应按事实婚姻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本案属事实婚姻,经调解不能和好,亦未能对离婚达成协议,应能判决准予离婚。故原告诉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长期在家操持家务及照顾老人和孩子,原告自愿将共同财产全部给予被告并补助被告人民币10000元的主张符合本案的实际,本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判决,准许原告陈祖全与被告谢光飞离婚;双方共同财产归被告谢光飞所有;原告陈祖全自愿给予被告谢光飞经济补助费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