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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判决未生效 夫妻财产仍应分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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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山东省宁津县某单位员工江婷(女)与某公司业务主管杜勇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由于杜勇长期外出跑业务,与江婷的感情每况愈下。因夫妻关系恶化,两人2008年5月起分居。法院于2010年10月5日判决两人离婚。10月8日,杜勇因销售业绩突出,获得公司奖励4万元,江婷得知后,要求平分这4万元,而杜勇则以法院已判决离婚为由加以拒绝。江婷遂诉求法院,后经法院调解,分得奖金1万元。
说法: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具体来讲,应包括:领结婚证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的期间;因闹离婚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或虽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等。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下列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中,杜勇取得的4万元奖励发生在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应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4万元奖励又属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中工资、奖金的范围。所以,对江婷提出的分割4万元的请求,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不意味着分割比例对半。对怠于履行夫妻义务的一方,法院可能依法酌情裁判其少分或不分。江婷、杜勇二人分居已久,已停止履行夫妻间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江婷要求分割该笔奖金一半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