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结婚后,她的父母出钱购买了两套房给她,离婚时,丈夫却要求分走其中的一套。昨天记者获悉,由于其中一套房产已被王女士卖掉,海淀法院再审此案后,判决王女士向丈夫支付房屋折价款90万。目前王女士已提起上诉。
王女士和丈夫陈先生已经结婚十余年,2006年,两人出现感情危机,王女士于2008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在分割财产时,丈夫陈先生提出,王女士名下的两套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双方为此争执不下。王女士认为,这两套房是她的父母出资购买、在婚后赠与她个人的,应该属于个人财产。她同时拿出丈夫2008年4月写下的字据,称王女士名下的房产、有价证券等属于其父母赠与,完全归王女士本人,与他无关。对于这份字据,陈先生称是当初为了挽救婚姻,在被妻子欺骗的情况下所写。法院采信了陈先生的说法,判决王女士向陈先生支付房屋折价款90万元,剩下的一套房产归王女士所有。
由于近年来类似房产纠纷的增多,2010年11月最高法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此案中涉及的情况作出了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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