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初,原告邓某与被告郭某经人介绍相识开始恋爱,同年被告被医院诊断患有糖尿病。1997年4月5日双方自愿结婚。现原告称被告在婚前隐瞒病史,被告辩称将病情告诉了原告。双方均无相关的证据证明其说法成立。 1997年7月被告入院治疗糖尿病,原告能积极帮助治疗和护理。多年来原告对治疗被告的病情持积极态度。经过治疗病情仍未痊愈。因治病造成了家庭经济困难,在家庭困难的情况下,今年年初原告要被告父母借钱为被告治病,被告父母认为,借钱治病也得由原告夫妇负担,原告认为自己能力所限而提出离婚。被告表示自己的病已有好转并能从事一些劳动,家庭困难是暂时的,望原告放弃离婚要求。原告认为由自己为主治疗被告的病情和支撑家庭感到力不从心,不愿放弃离婚要求。
[法官判决] 本案承办法官认为:原告邓某与被告郭某是经过自由恋爱、自愿结合的,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关系还好,只是被告的病情久治不愈,在家庭较困难的情况下仍要花钱治病感到能力所限,只要原告树立信心,克服目前困难,能治愈被告的病情和改变家庭状况的。这对夫妻只是目前家庭状况比较差,并不是存在感情危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准原告邓某与被告郭某离婚。
[法理评析]在本案中,被告所患的糖尿病不属于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故原、被告的婚姻是有效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于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在本案中,原、被告相识相恋,并且随着感情的升温走进了婚姻的神圣殿堂。婚后,原告得知被告患糖尿病后,也能积极护理被告和为被告寻医问药,现在只是因被告的病造成了家庭经济困难和夫妻生活不协调。但这原因并不能说明原、被告的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依据作出不准原被告离婚的判决。判决作出后原告没有提出上诉。
作者:南康法院 刘雁翔
法律咨询热线
0512-66612348
法律咨询
在线沟通,请点我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