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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案件代理词- 郑继红律师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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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代理人出庭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诉,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开庭后,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质证,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如果原告离婚决心已定,被告决不强求,但孩子的抚养 权应归属被告。并请求原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自2005年起,原告不断有外遇,经常夜不归宿,而且原告的工作性质经常出差,生活也无规律,经常赌博。并且,原告脾气暴躁,性格偏执,经常教给孩子仇恨。更严重的是,原告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孩子偷偷带走,不让其上学,时间长达几个月,如果孩子跟着原告生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4款之规定,孩子不应判给原告抚养。况且,孩子刚满8岁,年龄尚小,更需要母爱,故希望法院将孩子判给被告抚养。原告年收入达50万元,而且工资单上的工资也过万元,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希望法院按照该条法律规定判决原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二. 如果原告执意要离婚,请求法院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即平均分割价值124万元房产,装修费27万元,和婚后购置的长沙景泰家园的160平方的房产及20万工商银行存款,及股票若干。 2005年4月购置面积为200平方南昌路中国科学院寒旱小区A座xxx室。当时已付房款53·164196万元,装修费27万元。现房价已涨到124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位于长沙景泰家园160平方米的房产房价也已涨。三.原告经常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应赔偿给被告精神损 害赔偿金5万元。 原告人脾气暴躁,性格怪异,经常为生活琐事对被告大打出手,自从原告有外遇以来,更是变本加厉,公然挑衅,实施家庭暴力,造成被告身心俱伤,数次住院治疗,造成被告精神上极大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被告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该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因此原告作为过错方,就应向无过错方的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综上所述,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请法庭依法公正判决。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

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郑继红律师

2009年7月24日

郑继红律师电话:13919064869
郑继红律师简介:
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历、民建会员、法学功底扎实,具备较强的刑事、民事、商事、经济、知识产权诉讼技能,具有一定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经验。曾办理过多起民商事,刑事案件,企业清欠,企业改制,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房地产,知识产权案,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积极参加甘肃省广播电台《都市调频》,兰州市电视台《我是剑青》等法律栏目的法律宣传活动,为公民法人提供了大量的义务咨询和耐心的法律解答,深受社会各界的称赞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并负责主编本所的《知识产权专刊》《西部矿业律师》杂志,深受业内人士的好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