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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金英顺与安胜道离婚案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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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阿民初字第2068号

  原告金英顺,女,1962年9月5日出生,朝鲜族,阿城市亚沟镇高升村一组农民,现住所阿城市亚沟镇高升村一组。
  被告安胜道,男,46岁,朝鲜族,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英顺与被告安胜道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英顺于2004年8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英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冯海波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贾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