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东民一终字第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冬梅,女,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单县人,无业,现住东营市物资局家属区院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新国,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单县人,无业,现住东营区南二路筑鑫建材厂四厂。
上诉人郑冬梅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冬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冬梅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冬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支费100元,共计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郑冬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淑媛
审 判 员 张素云
代理审判员 于海燕
二00六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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