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新 乡 市 郊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3)郊民初字第366号
原告荆素敏,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本市胜利路354号附27号。
被告肖曙强,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郊区臧营南街14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荆素敏于2003年4月3日来我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肖曙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4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近年来由于家庭经济紧张,原、被告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本院主持调解和好无望。1998年2月2日生一女肖锋。另查明,原告婚前财产有:一台彩电、一台双缸洗衣机、一个四门柜、一套五组合低柜、一台壁扇、一张折叠桌;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一台冰箱、一台VCD、一台壁扇、一个厨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荆素敏要求离婚,被告肖曙强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肖锋由原告自行抚养。
三、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
四、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李海云
二○○三年四月四日
代书记员:史来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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