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海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2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赛凤,女,194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海口市塘边路51号。
委托代理人曾广亮,海南振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泽深,男,193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系海南省汽车技术学校退休干部,住该校宿舍。
上诉人林赛凤因离婚一案,不服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0)振民一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0)振民一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黄 晓
审 判 员 李 燕
审 判 员 蔡红曼
二OOO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符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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