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江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1)江中法民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国亿,男,一九六七年十一月六日出生,汉族,开平市人,现住香港北角春秋街宜安大厦3楼55号。
委托代理人李爱金,女,一九四一年月日一月十二出生,开平市三埠镇长沙幕沙路38号603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夏珠,女,一九六八年七月十日出生,汉族,开平市人,现住开平市长沙幕沙路13号后座701房。
案由:离婚。
上诉人余国亿不服开平市人民法院(2000)开法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不同意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46200元给被上诉人。
双方当事人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经他人介绍相识,一九九三年四月十四日自愿登记结婚,一九九三年生育女儿余嘉华。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缺乏沟通和谅解,自一九九九年四月携带女儿返娘家生活至今。上诉人于二○○○年九月十二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儿余嘉华由被上诉人周夏珠负责抚养教育,但仍属于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女儿。
三、上诉人余国亿应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每月的10日前支付女儿抚养费人民币350元给被上诉人周夏珠,直至女儿余嘉华年满18周岁。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其俊
审 判 员 陈耀强
审 判 员 黎 娅
二○○一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段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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