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 南 省 昆 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昆民一重字第3号
原告:谢冰,女,汉族,1962年1月12日出生,无业,住昆明市永昌小区永顺里2号101室,身份证号码:310106620112402。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谢时发,男,汉族,1927年8月5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交三桥103号,系谢冰之父,身份证号:530103270805213。
被告:赵宇,男,汉族,1962年3月28日出生,系云南云电阳光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昆明市滇池路三公里阳光花园昱苑10幢1单元601室,身份证号码:530102620328077。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木志红、陈永福,云南王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庆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华尔顿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王昆华,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李春江,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
原告谢冰起诉称:其与被告赵宇1987年1月10日结婚,2001年4月25日协议离婚,同年12月28日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签订了《协议书》,现发现被告赵宇存在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分割其与被告赵宇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即分割被告赵宇在云南云电阳光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150万元股份;在云南庆丰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份94.6万元股份;以及现金555.4万元的财产;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赵宇将用于婚生女赵洁在英国留学的费用60万元支付给原告谢冰(已支付),剩余的40万元由被告赵宇在2007年6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谢冰,由原告谢冰用于赵洁在英国的学习费用,今后赵洁在英国的学习生活费用由原告谢冰承担。
二、被告赵宇一次性支付21万元给原告谢冰作为生活费(现已支付19万元)。
三、原告谢冰与被告赵宇双方确认:永昌小区永顺里2号101室及5万元现金归原告谢冰所有,其他财产归被告赵宇所有。
四、原告谢冰今后不再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为由向被告赵宇提出主张。
五、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20元,由原告谢冰承担90020元,被告赵宇承担10000元,于2005年8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谢冰。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宁
审 判 员 孟 静
人民陪审员 张光华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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