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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飞与钟良兰离婚案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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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陕 西 省 石 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石民初字第128号

  原告陈飞,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饶峰镇蒲西村四组。
  被告钟良兰,女,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农民,住石泉县饶峰镇蒲西村四组。
  原告陈飞与被告钟良兰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飞诉称,我在外打工时与被告钟良兰相识、恋爱,2004年6月登记结婚,农历七月被告不辞而别,离家出走。与我已无联系近两年,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感情,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飞2002年在外打工时与被告钟良兰相识、恋爱,2004年6月30日登记结婚,农历七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06年4月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二份),饶峰镇蒲西村委会证明,谈话笔录及庭审笔录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钟良兰于婚后不足两个月就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近两年,由于被告未履行家庭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陈飞与钟良兰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及公告费650元,共计人民币700元由陈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斌
审 判 员 曾昭钦
人民陪审员 李?磊


二00六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段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