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 南 省 易 门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易民一初字第8号
原告段兰琼,女,1974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易门县浦贝乡阿姑村委会阿姑村,现暂住易门县龙泉镇中屯村委会大凹村九组。
被告李金富(曾用名李进付),男,1971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易门县浦贝乡阿姑村委会阿姑村,现下落不明(未出庭)。
原告段兰琼诉被告李金富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于被告李金富下落不明,本院于2005年12月20日依法在《云南法制报》上刊登公告,向被告李金富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已届满,被告李金富未到庭参加应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于2006年3月22日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兰琼诉称,我与被告于1994年8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年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由于被告赌博成性,有外遇而经常夜不归宿,也不管我们母子俩的死活。我和亲朋好友好言相劝,但被告却态度蛮横。1998年4月中旬,被告出走他乡,从此就没有回来过。我们之间分居时间过长,已无感情可言。我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段鑫归我抚养,抚养费暂时放弃,婚后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
被告李金富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答辩。
审理查明,原、被告认识后于1993年自由恋爱,于1994年8月7日在原易门县方屯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年5月3日生育一子名叫段烨(原叫段鑫),现在易门县龙泉镇龙泉二小读书。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存款。1998年,被告李金富外出至今下落不明。2005年12月16日原告以诉称中的请求及理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被告长期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不履行家庭义务和夫妻义务,根据本案的事实,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婚生子段烨的抚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就本案所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段兰琼与被告李金富离婚。
二、婚生子段烨由原告段兰琼监护抚养。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5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段兰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成仁
审 判 员 李江红
审 判 员 刘桂仙
二〇〇六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希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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