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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田洪喜与被告王淑荣离婚纠纷一案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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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原告田洪喜
被告王淑荣
本院受理原告田洪喜诉被告王淑荣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凤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1984年登记结婚,婚生长女田美娜1987年5月26日出生,长子田亮1997年2月7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吵架,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田洪喜与被告王淑荣离婚。
二、婚生长子田亮(1997年2月7日出生)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从2010年起每年给付子女抚育费15 0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止(于每年年底给付)。
三、房屋一栋坐落于蔡家沟镇两家子村归长子田亮所有。
四、个人土地归个人经营管理,田亮土地暂由原告经营管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任凤丽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朱洪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