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周岐雪,女,汉族,生于
被 告田昌兵,男,汉族,生于
委托代理人向洪太,男,生于
委托代理人田昌寿,男,生于
本院于2009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岐雪与被告田昌兵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郑达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岐雪与被告田昌兵经人介绍相识订婚,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岐雪与被告田昌兵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田魁又名田威随被告田昌兵生活,原告周岐雪一次性给付其子抚养费20000元。
三、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原告周岐雪自愿放弃分割,均归被告田昌兵所有。
四、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各自所欠债务归各自清偿。
五、原告周岐雪自愿放弃陪嫁物品,归被告田昌兵所有。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0元,原告周岐雪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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