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诉称,2003年1月他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后因性格不合,双方于2009年7月1日协议离婚。离婚后,他生活困难在外租房居住。而王女士名下有两间房屋,是在离婚前继承的,此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分割,他现在起诉要求平均分割。
王女士对此辩称,诉争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她继承父母的遗产,双方离婚时已经确定没有任何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分房给李先生。
法院查明,2008年,王女士继承了父母的房屋,2009年,她与李先生离婚时,约定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且2010年7月10日,双方又签订协议,约定上述房屋全部归王女士所有,李先生不享有份额,协议下方有李先生的手印。最终,法院认定李先生诉求证据不足,对他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律咨询热线
0512-66612348
法律咨询
在线沟通,请点我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