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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登记后未同居欲离婚 被男方告上法庭讨聘礼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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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7日,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金宝屯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登记结婚后未同居生活,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离婚案件。

  2009年6月,张某经人介绍与小红相识,11月份,依照农村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张某给了小红2万元彩礼钱及价值1万元的“四金”。今年年初,双方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一直未举行婚礼,也未共同生活。在随后的相处中,张某发现与小红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于12月1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钱及“四金”。小红则认为,双方虽未共同生活,但已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且离婚是男方提出的,女方并无过错,虽然同意离婚,但不同意退还彩礼钱及“四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虽未共同生活,但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离婚时,男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诉请,法院是否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十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2月17日,在法官的主持下,男女双方达成了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女方返还男方彩礼1.2万元及“四金”的协议。

  【法官说法】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金宝屯法庭庭长李长城:彩礼在有的地方也称聘礼、纳彩等,是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关系,一方(多为男方)给付另一方金钱或贵重物品订立婚约的一种民间习俗。婚约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彩礼的给付在经济落后地区目前仍有很大市场。老百姓操劳多年,倾其所有给付彩礼是迫于地方习惯做法,不得已而为之。这种做法虽不值得提倡,但尚未被法律明文禁止,彩礼问题不具有违法性,纠纷发生后,人民法院应依法审理。正是承认这种现实,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什么情况应返还彩礼作出了规定。第十条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双方登记结婚后,在法律上形成了合法的夫妻关系,但没有共同生活,对原被告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实质意义上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依照以上法律条款,法官对张某和小红的案件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记者 周新超 通讯员 王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