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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七年,前夫诉前妻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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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杨维松

  离婚时,两人协议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存款等等归各自所有”,但没有财产清单。离婚七年后,前夫起诉前妻——隐瞒夫妻共同财产100万元。日前,法院了断了这起“家事”。

  上世纪八十年代,张杰伦与刘忆莲结为夫妻。1998年,刘忆莲出资20万元与他人成立苏州市时尚服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时尚公司”),公司在苏州有一套房产用于办公。到了2005年,张杰伦与妻子刘忆莲没有了往日的感觉。没有争吵,没有战争,一切都很从容,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夫妻财物,在列于各自名下的财产、存款等等归各自所有。家具、家电等随原住房一同归属处理。女方支付男方房产补贴50万元”。

  2010年5月,张杰伦偶然获悉刘忆莲的时尚公司因房屋拆迁在2004年获得拆迁补偿费250万余元,刘忆莲在公司持有40%的股份,应该可以分到100万元补偿费。张杰伦认为离婚时前妻故意隐瞒了这笔财产,遂向苏州市吴中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离婚时未分割并登记于时尚公司名下的房屋拆迁补偿费进行分割。

  接到诉状,刘忆莲认为前夫纯属见财起意,离婚协议已经很明确,她认为离婚时前夫知道她持有时尚公司股份,她并未隐瞒,获得拆迁款是事实,且已用于公司经营。

  该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刘忆莲是否隐瞒所持有的时尚公司股份。

  法院查明,离婚时张杰伦应明知刘忆莲在时尚公司持有股份。法院审理认为,刘忆莲在时尚公司的股份应属张杰伦、刘忆莲在婚姻续存期间的共同财产,时尚公司所得的拆迁款应属公司之财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杰伦认为在协议书中财产分割仅包括车子、家具、现金及存款,并未涉及股权,其系重大财产,应予列明而未列明,故双方对此并未分割,张杰伦有权重新分割。但经审查,原登记在张杰伦名下的房屋也系重大财产,但在离婚协议中也未涉及,而双方均确认该房屋在离婚时已明确归刘忆莲所有。由此可见,重大财产并非都在离婚协议书中涉及。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时尚公司的股权系登记在刘忆莲名下,应归刘忆莲所有。2010年10月,法院判决驳回张杰伦的诉讼请求。

  张杰伦不服,提出上诉。

  苏州中院审理认为,张杰伦与刘忆莲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夫妻财物,在列于各自名下的财产、存款等等归各自所有。时尚公司因公司办公用房拆迁获得拆迁补偿费应认定为公司的财产,时尚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股东不可以凭借其股权直接支配公司的具体财产。上诉人无权通过独立诉讼要求对拆迁款予以分割。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2011年1月,苏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