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项某与台湾居民陈某在2004年8月在中国大陆办理了结婚登记,因双方生活习惯的差异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06年4月大陆居民项某委托喻钧禾律师在大陆为其进行诉讼离婚手续。喻律师受理该案后详细询问了项某的婚姻情况,经过细致的分析。认为该案主要的问题是司法管辖权!因为目前台湾地区现状,陈某系台湾居民,依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涉台案件是应该比照涉外案件进行审理的。喻律师根据以往办理的相同案件的经验,同时查阅了中国国内有关涉外离婚的大量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认为大陆居民项某的住所地法院具有本案的管辖权!
喻律师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预见到在本案起诉时会有麻烦,所以喻律师在正式具状起诉前同项某住所地法院进行了交流,果不其然真如喻律师所料该法院以未接到有关授权可以审理涉外案件为由不愿受理!喻律师在认真分析了其中的原因后,认为其中有2点原因:1、该院以前没有受理过涉外案件,怕受理后无从着手;2、本案是涉及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案件,怕有一定的风险和麻烦。了解了其中的隐情,喻律师一方面准备了全面的有关本案的法律依据,一方面积极与该院的上级法院有关领导进行沟通向其介绍和解释本案的基本情况提供确实的法律依据。经过喻律师多天的交流协调与努力最终该院同意受理了本案。
其后,该院主审法官因第一次审理涉外涉台案件多次与喻律师进行交流和探讨,本案进展顺利,如期开庭审理,当事人双方均到庭参加了庭审,双方争议不大,庭审顺利。庭审结束后第三天法院正式作出本案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喻律师代理项某一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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