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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十年后的祖产房纠纷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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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离婚十年,拆迁政策变了,本来依继承可以取得的房屋产权,现在如何处理?都有什么对策?法院会怎么判,有什么程序上的障碍?该案例给你一些启示。

案情:

1960年胡女士和王先生结婚,婚后孝敬老人,抚养孩子,生活虽然清苦,还是温馨从容。但90年左右,王先生有了外遇,双方感情每况愈下,到1997年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离婚调解书表明,王先生所住的祖产房由王先生居住,胡女士自行解决住房问题,但此房若遇拆迁,王先生不得妨碍胡女士的合法分房权。胡女士的户口不迁走。

王先生的父母是祖产房的产权人,二人相继在胡女士和王先生的婚姻存续期间去世,没有遗嘱。王先生有弟妹三名。

咨询:

2007年9月,王先生的祖产房要拆迁了,但拆迁政策已和他们离婚时的政策不一样了。1997年,南京市的拆迁政策还考虑户口问题,安置时一般给同一户籍的人补偿房屋,所以胡女士在离婚调解书上说“房屋拆迁时,王先生不得妨碍胡女士的合法分房权”,但2007年的政策是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不管怎样,都是以一个原房产权为依据。那么胡女士依户口政策分房愿望落空后是否可以主张此房部分产权,以便拆迁单位给个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这也是胡女士唯一的想法和希望了。

事情到这里,问题的关键就出来了:胡女士是否享有该祖产房的部分产权??

当然,要说明的是,王先生已经再婚,他们坚决不愿意分割一平米产权给胡女士。胡女士只有诉讼一途。

分析:

此房产权是王先生父母所有,而他们二位又都在王、胡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去世,且没有留下遗嘱。可见,王先生和他的弟妹们按法定继承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也就是说王先生也依法定继承取得了该房屋的部分产权,按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依法定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王先生继承取得的房产也有胡女士的份额。

结论:

胡女士完全应当分到该房屋产权的一部分。

讨论:

1、怎么起诉,谁是被告?2、案由是确权纠纷还是夫妻财产分割问题?3、在继承问题未事先解决前提下,法院会立案吗?

起诉王先生,还是起诉王先生和他的兄弟姐妹,我们讨论认为,先起诉王先先生个人,然后再和法官协商,需要的话再追加王先生的弟妹们作被告。毕竟,胡女士和他的弟妹们关系不错,不希望告他们。案由怎么定?我们认为夫妻已经离婚十年,取夫妻财产纠纷不适宜,按房产确权起诉。至于第三个问题,就看法院的了。

立案:

第一次,法官不予立案。如我们预见,房屋本来与胡女士无关,是王先生和弟妹们继承后,才涉及胡女士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现在,继承问题没有处理,王先生的份额尚未从兄弟姐妹们中间析出,法院无法处理胡女士的问题。

第二次,法院理由同上,并劝胡女士等房屋拆迁后,王先生分到了补偿款或者房屋,再来起诉。胡女士认为她要的不是两个钱,她要的是分经济适用房的资格,所以她急需在拆迁前通过法院确认她的房屋部分所有权。

第三次,本律师根据当事人提及的细节想到去产权档案馆调档,档案记载,该房以前没有领过产权证,但王先生父亲去世时他们办了继承登记。档案内页记载王先生在父亲去世、母亲尚在情况下拥有此房1/10产权!据此,本律师和立案庭法官据理力争:既然有证据证明王先生已经确定性的、不可逆的取得了该房屋的十分之一产权,那么,胡女士就有权利来分割这个十分之一。所以,法院必须给立案。但法院同样不予理睬。我们坚决把起诉材料留了下来,半小时后,立案庭的法官也许和其他法官沟通了,主动喊我们回去办理了立案手续。

追加:

通过和承办法官的沟通,商定追加其他兄弟姐妹为共同被告。胡女士也只有去做他们的工作,好好解释。

开庭:

毫无悬念,庭审中,王先生夫妇非常气愤,却表示不放弃继承。其他兄弟姐妹也不放弃。为此,一切问题迎刃而解。

判决:

胡女士享有该房屋部分产权。(具体划分的计算略)胡女士凭法院生效后的判决书和拆迁部门交涉,据说已经顺利取得了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在70多岁时,在十多年居无定所的日子后终于有希望住到自己的房子里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