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因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婚后不到2年就经法院判决离婚,共同财产中的30万元归甲所有,一套房屋归乙所有。离婚后因甲一时找不到房屋居住,仍然住在原来与乙共同居住的房屋里,只是分室而居。一年后甲乙复婚。甲乙因无法磨合夫妻关系,复婚不到二年感情完全破裂再次起诉离婚。乙向甲提出要分割上次甲分得的那30万元中的15万元。
针对这30万元到底是不是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成为法庭争议的焦点。
乙的代理人认为甲乙离婚后在原住的房屋里分室而居,半年后又复婚,这笔款子可以推定为是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乙可以向甲主张自己的一半份额。
甲的代理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甲乙第一次离婚时这笔款子经双方协议归甲所有,离婚后该笔款子就是甲的个人财产发。后来不管甲乙的复婚是双方离婚后多久,如果没有甲乙约定在复婚后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财产是共同财产,则都并不能改变是甲个人财产的性质。如果乙拿不出其与甲约定这笔款子是共同财产的证据,则只能认定为是甲的个人财产。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甲乙有此约定。因此甲乙再次离婚时乙无权要求分割甲的个人财产。
最后,法庭采纳了甲的代理人的观点,维护了甲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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