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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共同财产分割
案情:王某于1999年与丁某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自2005年起,双方感情产生裂痕,并开始分居,为此,王某曾多次与丁某协商离婚,但丁某一直不同意。2009年,王某不愿再保持这种生活,而向法院起诉丁某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庭审过程中,丁某主张王某提出与其离婚是另有原因,王在外与第三人同居并生有子女是双方感情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的关键原因,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丁某主张王某应当向其支付损害赔偿8万元。
法院在查清了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后,认为,王某在婚后长期与异性同居生活,并且育有子女,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现王某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予以准许。但根据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的规定,原告王某应当对被告丁某作出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一处土地使用权及一处房屋所有权为被告丁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