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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功离婚案例--办理一起特殊离婚案件的律师感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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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离婚案例--办理一起特殊离婚案件的律师感受 本文作者:卢海国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年前,笔者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我代理男方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女方和男方同在一个系统,但在不同单位,且单位效益都很好,男方找到我陈述了要求离婚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自己的诉讼目的—尽快离婚,财产和子女没有要求,无所谓。通过原告陈述,我发现这是一个棘手的离婚案件,一方面原告的主要目的是尽快离婚,另一方面原被告并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分居也刚刚开始,不足法定两年,是否能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暂且不论,我难心得听取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我根据以往办理离婚案件的经验告诉男方,根据你陈述的事实让法院判决离婚很困难,法院都有这样一种定势思维,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原告不能证明有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而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法院一般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在受理案件时作为律师不应有到当事人,我就告诉男方,你应该有第一次起诉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准备,但我们会依据我们办理众多离婚案件的经验去争取一次起诉解决问题,达到基本的诉讼目的。经验告诉我们,离婚案件随着诉讼进展,诉讼双方的心理和预期一般会发生一定变化,这里面包含一种情况就是刚开始不同意离婚,后来又同意离婚这样一种情况。想办法让对方同意离婚有时会成为离婚案件第一位的工作,通常判决离婚是大前提,只有判决离婚法院才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如果判决不准离婚,财产和子女问题不处理。离婚案件先涉及的多是感情问题,往往提出离婚的一方没有任何证据,但是这婚怎么离,还得根据现实情况积极应对,甚至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找到我们直接讲,我们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就是对丈母娘或婆婆不满,就要离婚的。
那么怎样让对没有夫妻感情破裂证据的当事人达到离婚的诉讼目的,或者说如何让对方同意离婚确实方法和技巧有很多。就本案,为了达到委托人的目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思考着。做律师就是这样,经常想案件到深夜,一天晚上我想起了男方问我,卢律师,女方现在不让我见孩子,法律有什么办法?这个问题解答起来很轻松,法律一般是事后救济,只有经过诉讼,法院判决后才可以强制执行,目前本案本案正处于审理期间,你提及的探望权无法通过法律或者说法院实际行使。当事人很无奈,但这件事启发了我,女方和孩子住在女方父母家,而女方父母家和男方就在同一个小区,何不让男方去看自己的孩子,这是法律允许的,按此思路我和男方商量,并指导男方完成了下列行为:男方到女方父母家门口敲门要求见孩子,不开门,继续敲,疲劳战术,午休时间继续,孩子怎不能不下楼吧?开庭前一天,女方父母带着孙子到楼下遛弯,男方及时发现,上前抢孩子,结果男方和女方父母发生了激烈冲突,男方的眼睛对对方折断,男方也有了证据意识,将被折断的眼睛放进了“证物袋”,双方都动了手,男方立即拨打110报警,公安部门警车到达现场,家委会的人员也到场了,围观群众也很多。
经过这样一番有计划的较量,第二天石家庄某区法院开庭,开庭前主审法官例行主持庭前调解,问被告是否同意离婚,我们欣喜地看到,女方父亲(一个说了算的人)拍着桌子说“我们同意离婚,说财产和孩子怎么处理吧”,接下来你也想到了,男方只作了较小的让步,顺利达到了离婚目的,当日领取了法院离婚调解书,该案顺利办结。事后,我想“土办法”有时也可以用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