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沈皇民一外初字第35号
原告顾长艳,女,1958年1月16日出生,中国国籍,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145号642。
委托代理人李保忠,系辽宁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三铉,男,1956年7月5日出生,韩国国籍,住址韩国釜山广域市东区寿井洞山17番地。
原告顾长艳诉被告白三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谭艳艳、代理审判员刘青山(主审)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顾长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保忠、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长艳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之后,被告于2005年来中国一次,后双方无任何来往,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白三铉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12月28日在韩国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无婚生子女。被告于2005年来中国一次,后双方无任何来往,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于2006年7月起诉来院。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婚姻状况鉴别书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后由于被告在国外,双方长期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应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户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顾长艳与被告白三铉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顾长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郑炜
审判员谭艳艳
代理审判员刘青山
二00七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曾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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