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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男恶整前妻,十万借条成共同财产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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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刘先生怒气冲冲的踹开门,一屁股坐在沙发上。两个在床上玩耍的孩子,看到父亲的举动,不禁瑟缩了一下,悄悄向屋子的角落躲过去。

  他们的动作虽然小心,但还是被刘先生察觉了。他一把拽过较大的孩子,怒道:“躲什么躲,有什么好躲的,跟你们那个不要脸的妈一样,就会躲。”说着,抬手就给了孩子几下。莫名奇妙的被骂,莫名其妙的被打,孩子感到委屈,眼圈红彤彤的带着惧意,却抿紧嘴唇不敢哭出来。

  刘先生曾经有一个美满幸福的家,他的妻子姓黄,是村里有名的美人。他有两个标致的女儿,大的8岁,小的5岁。他们的生活不算富裕,却不愁吃穿,日子过得也算悠闲。但这一切美得似画的场面,都在去年被逐一打破。

  随着两个孩子的长大,刘先生开始不满足目前的生活现状。他想让他的两个孩子能像城里孩子那样多才多艺的长大,也能考上个什么大学,兴许哪个出息的,还能弄个博士当当。可是要实现这些梦想,刘先生缺少了一样东西——钱。

  为了赚钱,他将两个孩子扔给母亲,带着媳妇进城打工。刚开始的时候,夫妻二人齐心协力,小买卖做得还算有模有样。然而,随着黄女士视野的开阔,这个朴实的女人渐渐有了自己的主见。在生意上不再盲目的保持沉默。可她的声音却让刘先生感到愤怒和不安。他不断的打压妻子,下意识的跟她对着干。于是,投资的失利不断出现,小店的生意也一日不如一日。

  去年中秋,小店终因经营不善而倒闭。沮丧的刘先生将所有的怨气都发泄到黄女士身上。不甘忍受丈夫永无休止的推卸和指责,黄女士没同他一起回乡,而是收拾行囊转往另一城市打工。

  妻子的含怒而去,让刘先生怨念更深。不大的心眼开始揣测各种不好的可能性。他觉得,她之所以突然“造反”是外面的人撺掇的。为了证实自己的想法,他带着两个孩子,以探亲为名找到黄女士打工的城市。

  敲响黄女士租屋的门,里面传来男子的应声。几乎一刹那,刘先生肯定了自己的猜测。他黑着脸走进去,就看到黄女士穿着睡衣,从一间屋子里出来。他不问青红皂白,上去就是一顿毒打。之后,带着两个孩子回到家乡。并自此,不再让她见孩子。

  丈夫的无理和绝情让黄女士痛苦万分,她不明白,自己不过是和异性合租一套公寓,怎么就成了他眼中的奸夫淫妇了呢?她疯狂的思念自己的孩子,自那次匆忙而混乱的相见后,她连孩子的照片都没见到一眼。在这种思念、抑郁的情绪中,黄女士迎来了春节。

  看着返乡的人潮,黄女士感到迷茫又无助。无家可归的她只能买了一张回娘家的车票。看到女儿脸上化不开的愁容,听到她的哭诉,黄母异常愤怒,觉得女儿的日子已经没法过下去了。她让她离婚,这样起码还可以得到一个孩子的抚养权,总比母女一辈子不能相见的好。

  黄女士思量再三后,觉得母亲说得有理。她试探的拨通了刘先生的电话,提出离婚的要求。对方丝毫没有犹豫,当即便答应了。但要求黄女士偿还之前他给她娘家盖房子的款项。刘先生的爽快和市侩,让她的心凉透了。一股愤怒从心底升起,她想都没想就拒绝。

  被挂断电话,刘先生气愤的回家,适才发生了开篇的一幕。想到黄女士的无理冲撞,想到这些年来他给她娘家的各种花费,再想到离婚了要被分走的家产,他觉得不甘得心疼。他思来想去,突然灵光一现……

  接下来的几天,刘先生分外忙碌。他找到所有的亲戚朋友,以黄女士的名义写下总值十几万元的借条,并将房屋和存款的名字都换成了母亲的。

  年后,当黄女士再度回到这个家时。一切已是物是人非。女儿的眼神不再清澈,脏乱的衣物下,掩盖不了孩子的恐惧和漠然。丈夫的笑脸不再纯粹,一张张天价借据让她头晕目眩。她捧着这一张张纸条,听着刘先生一项项透着古怪的账目,她无措得像个孩子。身处如此境地,她该怎么办?

法宝律师建议 本案中,黄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以对方转移财产为由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其次,黄女士也可以向法院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法院应从有利于孩子成长方面及孩子自身的意愿方面考虑决定抚养权,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应当如期支付抚养费,并经过其监护人同意后,可探望孩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