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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财产分割,妻子搭上老父住房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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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小姐和吴先生是大学同学,也是一对相恋多年的恋人,大学毕业后两人步入了婚姻的殿堂。本以为会一起携手走完人生的旅程,可是现实的残酷渐渐将二人的爱情摧磨褪色。他们发现现实生活远不及想象的美好,孔小姐总为吴先生缺乏上进心感到懊恼,而吴先生则觉得孔小姐势力、多疑。性格、追求、梦想变得迥然不同的二人,在经历了近三年多的生活后,走到了婚姻的尽头。

  今年春天,声称婚姻让他倍感疲惫的吴先生向孔小姐提出了离婚。听到对方的说辞,孔小姐想到的第一件事就是吴先生有了外遇。想到这里,孔小姐感到万分愤怒,不但当场拒绝了丈夫的要求,还与他大吵了一架。对于孔小姐的拒绝和指责,吴先生似乎早有了心里准备,非常冷静向孔小姐开出条件。他声称已经知道孔家于近期新买的房子的产权证上有孔小姐的名字,如果她不同意协议离婚,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自己将要求分割那部分房产。

  听了这话,孔小姐非常愤怒,孔家的新居是她父母出资购买的,因为考虑到二老百年后的继承问题,才在产权证上写了自己的名字,没想到反倒成了丈夫威胁她离婚的把柄。再一想到,如果吴先生真的分走了房产,父母大半辈子的心血可能会因为自己失败的婚姻而就此付诸东流,她就感到十分的歉疚和担忧。

  就在孔小姐为吴先生的话踌躇的时候,吴先生又向她投了另一枚“炸弹”。吴先生表示,因为房产是在婚前购买的,虽然结婚后孔小姐有帮助还贷,但是仍算作婚前财产,如果孔小姐同意离婚的话,他同意给孔小姐五万元钱作为其帮助还贷的补偿。听到这里,被吴先生打得措手不及的孔小姐,彻底乱了阵脚,她不知道吴先生说的是否是真的,她觉得自己在离婚一事上似乎居于完全的劣势,每当想到父母奋斗了一辈子才换来的新居,更让她不知所措。她该怎么办呢?

律师建议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孔小姐的父母将孔小姐的名字写到了房产证上,那么孔小姐所占的三分之一的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吴先生可以分到一半。但孔小姐的父母可以在其离婚前,起诉至法院主张房产权利与孔小姐无关。
  而吴先生在与孔小姐结婚前购买的那套房子,因为在夫妻关系之间,通过两人的共同努力,减少了贷款的本息。因此,减少了的一半是属于孔小姐的。但是房子的产权与孔小姐无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