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女士和赵先生结婚多年,感情一直不和睦,双方都有用离婚来结束这段关系的打算。可是每当二人想起年幼的女儿彤彤,又不得不将这种想法压抑下来。但是今年年初,出差公干的赵先生结识了一位苏姓女子,并与她发生了不正当关系。此后,本就对这段婚姻厌烦的赵先生,对家庭和妻子变得更加冷漠。终于,在得知苏小姐怀孕的消息后,赵先生下定了和宋女士离婚的决心。
听到丈夫离婚的要求后,宋女士感觉自己松了一口气,她很想潇洒的远走他乡,重新开始一段生活。但是,一想到年幼的彤彤需要照料和良好的成长环境,她只得尽量和丈夫周旋,希望分得更多的财产。最后,由于宋女士掌握了赵先生外遇的切实证据,所以赵先生不得不让步,将位于市区的房子留给了宋女士。
然而,独自抚养女儿并不像宋女士想象的那样简单,由于彤彤的身体很孱弱,需要经常的出入医院,所以对于宋女士来说,女儿的抚养费远远不够负担她的生活。而宋女士自身的经济条件也不是很好,彤彤的医药费就像一块大石头狠狠的压在了她的心上。没有办法的宋女士,为了解决女儿的医药费只能找赵先生要钱。刚开始,赵先生还会在宋女士找上门的时候,主动出一部分彤彤的医药费。可是随着苏小姐临盆的日子渐进,给女儿的医药费和营养费也越来越少,最后居然以孩子由宋女士抚养,自己已经尽到付抚养费的义务为由,拒绝再负担彤彤的医药费。
前阵子,彤彤因为肺炎住进了医院,看着治疗费用一天天的增加,宋女士感到十分犯愁。她一方面忧心孩子的身体,一方面又为医药费的出处感到心烦。她很想再去找前夫帮忙,可是已经付了抚养费的他,又怎么会再付这笔钱呢?身处如此境地,她该怎么办呢?
律师建议 虽然赵先生已经和宋女士离婚,并按时给付了抚养费,但是赵先生对女儿仍负有教育和养育的义务。当女儿生病的时候,有负担女儿医药费的义务。宋女士可以先与赵先生就女儿的医药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请求赵先生负担部分医药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法律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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