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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夫妻同居20年,前妻变“堂妹”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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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今年的春天来得特别晚,虽已是接近清明时节了,街上的人们还穿着厚厚的棉衣,再加上雾蒙蒙的天气,绵绵的细雨,一片凄凉的景象。

  此刻郑女士的心情与境遇恰好融合的这番景象,她一个人拿着行李漫无目的的在街上晃着,她无家可归。

  郑女士原本是有一个家庭的,但她的这段婚姻没多久就在双方无休止的争吵中崩溃了,生活习惯、性格等种种方面都使这对新婚不久的小夫妻没法融合到一起。

  和平分手,结婚两年多一点他们就办了离婚手续,一岁大的儿子判给了郑女士的丈夫,他们没有什么共同财产,只是有套房子很难处理。

  房子是郑女士和她丈夫结婚时国家分的,但是他们并没有房产证,只有房子的使用权,以承租的方式居住在里面,房子两室一厅,虽不大,但足够三口人居住。

  他们离婚后,因为郑女士夫妻俩在这座城市都没有第二个住处,经过协调,法院判这套房子大的一间归郑女士的丈夫和她儿子所有,小的一间归郑女士所有,双方都可以在这所房子里居住。

  就这样,郑女士夫妻俩虽然离了婚,但却还在一套房子里居住,离了婚的俩人反而和谐了许多,像邻居一样各过各的的日子,相安无事。

  过了几年,国家政策有所变动,他们居住的这套房子作为房改房,国家要求他们如果要继续居住就要买下产权。当时郑女士经济比较紧张,她的前夫就出钱买下了这套房子的产权,房产证上自然就写上了郑女士前夫的名字,但是郑女士还是一直居住在这里。

  这样又过了几年,郑女士的儿子也长大了,学习一直不好的他选择了去外地打工,一年半载不见得回来一次,房子里就剩下她和她前夫两个人,她前夫就经常带个女人回来过夜,与郑女士无关,她也就没有过问。

  有一天,郑女士刚要出门正好撞上她前夫带着那个女人回来,那女人还很热情的跟她打招呼,郑女士疑惑的看了一眼她前夫,她前夫赶紧挤眉弄眼的对她说道:

  “堂妹,这是我女朋友,介绍你们认识一下!”

  郑女士更不解了,心想:谁是你堂妹啊!但她看着她前夫诡异的表情,也没多说,打了个招呼就出去了。

  晚上郑女士回到家,看到她前夫一个人坐在饭桌旁,桌子上放着几道菜,看见郑女士回来就招呼她坐了过去,并开口道:

  “我做了几个菜,坐下一块吃点,正好有点话跟你说。”

  “我吃过了,有什么你就说吧。”郑女士猜到了有什么事。

  “今天早上那个女人,我们认识有阵子了,准备结婚了,她在这边也是没有房子,我们结婚了肯定要住过来,但是我有没法说咱们俩这事,你说这怎么办?”

  “那你就跟她说我是你堂妹?”

  “嗯,就跟她这么说的,我说这房子是老人留下的,咱们俩都有份,等我们结婚了你还住在这,就是说我们是堂兄妹就成。”

  郑女士笑了笑:“亏你想的出来,这么些年都过来了,你想怎么着就怎么着吧,你能瞒得住就行,我这无所谓!”

  就这样,郑女士的前夫与那个女人领了结婚证就住了进来,郑女士早出晚归的,双方也就是见面打个招呼。

  这样过了一阵子,郑女士的儿子突然回来了,郑女士的丈夫没想到他儿子会在这个时候回来,还没来得及把这些情况告诉他,事情一下就漏了馅。

  这套房子里马上乱了套,郑女士的儿子从小在这样畸形的家庭里长大,他回来看到这样一气之下就又走了,与家里人失去了联系。

  郑女士的儿子走后,她料到这套房子里还有更大的悲剧,就一连几天没有回去,在宾馆里凑合了几天,但没有正式工作的她并没有这样的经济条件,她还是得回去,但当她走到门口却看见自己的行李堆在楼道里,门锁也换了,她根本进不去,于是就出现了故事开头的凄惨景象。郑女士有权居住在这所房子里吗?她要怎么来要回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呢?

律师建议 本案中,郑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出示离婚判决书,并要求按照离婚判决的期限依法享有对房屋居住权。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按照判决书郑女士应该属于该公房的合住人,其依法享有对该房子的居住权,但是该房子系其前夫在离婚后所买,因此郑女士不享有该房子的产权。如果无法共同相处需要另行租赁房屋的,郑女士可以要求其前夫支付相应的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