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儿媳与准婆婆约定,如儿媳与儿子结婚,儿媳所借婆婆的24000元可以免除。然而,双方结婚6年又离婚后,婆婆却拿出了借条。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根据借条依法判令前儿媳还款。
2000年6月,被告张某(女)在与原告李女士的儿子谈恋爱期间,向李女士借款24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张某格借女士24000元整”。庭审中张某对该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当时与李女士约定该借款在其与李女士的儿子结婚后,借条由李女士撕毁或退还给被告。李女士的代理人对该说法予以否认。
张某于2003年与李女士的儿子登记结婚,2009年双方又协议离婚,对此笔债务在离婚协议书上未涉及。2010年4月,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借款24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借原告李女士款24000元,有被告本人出具的借条为证,庭审中被告对该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4000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借款系附条件即其与原告之子结婚后,该附条件成就债务免除。但其提供的两份录音真实性无法予以确认,并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被告的辩称理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于风卫、高磊)
法宝律师提示:
离婚时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的协议有效吗?
首先要看债务发生于何处,即是否属于家庭共同债务。如果属于个人债务,应当由债务产生方承担,如果属于家庭共同债务,应当由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同时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因此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一切债务由一方承担,但是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双方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在偿还后,一方可依据离婚协议约定向对方主张追偿。
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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