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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女子遭人顶替 不服“被离婚”状告民政局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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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发现自己的离婚手续办了三个月,本人却不知情。经过询问,原是来丈夫找人顶替自己去离婚,民政局办事马虎居然给他们发证了。但是民政局给的说法更是令人哭笑不得:来人材料齐全,看照片辨不出真假。

  昨日,来自平顶山卫东区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例,让人称奇不已。女子发现自己的离婚手续办了三个月,本人却不知情。经过询问,原是来丈夫找人顶替自己去离婚,民政局办事马虎居然给他们发证了。但是民政局给的说法更是令人哭笑不得:来人材料齐全,看照片辨不出真假。

  李女士1997年经人介绍与当地男子大刚结婚。婚后,两人因故两地分居,感情越来越淡。其间,大刚曾提出离婚,李女士不同意。

  2009年3月,李女士发现,大刚“人间蒸发”了。据邻居说,大刚“失踪”前,曾拿出两人的离婚证给大伙儿看,说两人早都离婚了。

  李女士吃惊不已,她根本没和大刚离婚,更没有办什么离婚证。李女士到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询,结果正如邻里们所说,她被告知,她确实离了婚。

  究竟是怎么回事?问询之后,李女士得知,原来,是丈夫找人冒充她,拿着从家里偷出来的结婚证、户口本以及她的身份证去办手续,婚姻登记处没发现女主角是假冒的,给两人颁发了离婚证。

  于是,李女士来到民政局,质疑婚姻登记处办事马虎,要求对方撤销离婚登记。

  但是,婚姻登记处相关负责人称,他们已经尽到形式上的审查义务了,那两人自称是夫妻,而且材料齐全,光靠肉眼看照片,哪里辨得出真假?根据法律规定,他们无权撤销离婚登记。

  协商无果后,李女士将民政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丈夫与自己的离婚证。

  庭审中,民政机关辩解,根据我国现行离婚登记手续办理形式,婚姻登记员对离婚人员实行的是形式审核,并非实质审核。审查证件只看形式,婚姻登记处没有技术手段查实证件的真实性。“一些中老年申办人,身份证和结婚证都很久远了,他们到了中年外貌变化很大,工作人员真的很难辨认”。所以,一旦申办人蓄意造假,婚姻登记机关往往很难审查出。

  【法律界网站点评】:

  婚姻登记处在为大刚与冒名女子办理离婚登记时,虽然已经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查义务,但仅限于对形式要件的审查,审查内容不全面,导致大刚与冒名女子骗取了离婚证。根据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因相对人造假做出的行政行为应属无效,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据此,李女士、大刚二人的离婚证无效。

(本文来源:河南商报 所属:(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