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内容
吴小姐与陈先生恋爱一年后结婚,结婚后6个月生下一个男孩,生下孩子后40天分居,分居后一年半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本人接受委托,办理本案。代理词要点:
1,感情破裂的事实明显。
(1)结婚不到二年,分居已经一年半,婚姻关系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
(2)女方生孩子后,男方对其生活不闻不问。孩子的生活費和医疗費分文不付;
2,孩子归女方抚养理由充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二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3,请求男方承担抚养費理由充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的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判决要点:
1,准予离婚;
2,男孩归女方抚养;
3,男方每月承担抚养費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