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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案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的案例分析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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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案情】2007年1月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牵涉到一笔3万元的贷款问题双方纠缠不清。原来,此笔贷款是因王某出交通事故自已负主责并且受伤,因无钱治伤和赔款,向银行贷款3万元,其中1万元用于自已治伤,另2万元用于赔款。庭审中双方对此笔贷款应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各执已见,王某主张此债务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自已出事故所贷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而李某则主张此是王某个人事故责任贷款,该贷款并非家庭生活和夫妻共同所用,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属王某个人债务。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此贷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此贷款并非家庭生活所用或夫妻共用,而是王某因个人责任治伤、赔款所用,应为王某的个人债务。第二种意见认为,此债务中用于治伤的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用于赔款的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一方不论因何因所伤或病,相互之间都有相互扶助,相互照顾和关爱的义务,一方因伤或病需要治疗而又没钱时,另一方应当出钱为其救治,这是一种法定义务,就是从道义上来讲也是应当的;关于赔款部分,是一种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是责任人的个人责任,因此后果而贷款,应为个人债务。第三种意见认为,此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有相互扶助和扶养的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夫妻,不论任何一方出现事故,另一方应当然地负有帮助和扶助的义务,本案中王某的侵权行为必竟不是其主观上的故意而为,所以,对其因过失致他人伤害而贷款赔偿所欠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评析】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即用于自己治伤的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用于侵权赔偿的部分则不宜认定为共同债务。因为,作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相互扶养和扶助的义务,这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生病或受伤,另一方都负有帮助救治的义务,所以,本案王某在受伤无钱治疗的情况下而贷款治伤,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关于用于侵权赔偿的部分,之所以说不宜认定为共同债务,是因为它是一种过错赔偿责任所产生的债务,这与王某的人身不可分,侵权人是王某而非李某,害人索赔也只能向王某主张,无权向李某主张,所以该部分债务不应为共同债务,如果说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受害人应该就享有向李某索赔的权利,但这从法律上来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