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董先生于2000年和黄燕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2年女儿出生后,黄燕就外出工作,不再照顾家庭和孩子,两人的感情也日益变淡。2003年,董先生和黄燕协议离婚,女儿由董先生抚养,黄燕不需支付任何生活费(考虑到她收入不多);房子归董先生,存款归黄燕所有。
2008年春,黄燕打电话给董先生,要求补偿她10万元的房款,否则,就重新分割财产,理由就是两人原先买的房子升值了。董先生不同意她的要求,两人对持公堂,要求法院评理。
【裁判要点】
法院受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再次分割房产的前提就是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但本案中的房子升值是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自然结果,根本不属于本条规定,那么,黄燕现在要求补偿房款或重新分割财产的理由不成立。
另外,两人系协议离婚,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已经履行,所以现在一方不能随意单方面反悔协议的内容,要求补偿。法律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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