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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冯某诉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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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案由】离婚财产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冯某

被告:奚某

原、被告原系夫妻,双方于2003年5月27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8日生育一子名奚某某。2007年12月17日因夫妻关系恶化,被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对儿子的抚养和房屋分割作了处理,但对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TCL牌电冰箱(买入价1,389元)、太阳能热水器(买入价1,500元)、三星牌54厘米彩色电视机(买入价1,000元)、洗衣机(买入价800元)、微波炉(买入价300元)各一台、电瓶车(买入价1,800元)一辆、床、三人沙发、电视柜各一只、床头柜二只,因双方未在离婚案件审理中主张,故未作处理。现原告起诉,要求分割上述财产。

【裁判】

经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添置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原、被告因夫妻关系破裂而离婚,但对系争的财物未在离婚时处理,现双方对系争财产属共同财产的意见一致,法院予以确认,故对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关于具体的财产分割,应当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相应的价值依法分割。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离婚,太阳能热水器一台实际安装在被告居住的房屋上,为减少不必要的拆装而产生的损失,故应归被告所有为宜。原告关于太阳能热水器归其所有的主张,不予支持。系争的电瓶车一辆长期来一直由原告使用,故应归原告所有为宜。考虑到原告主张的其无家具的实际情况,故系争的床、三人沙发、电视柜各一只、床头柜二只归原告所有。其它的财产应在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下,由法院酌情分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中心村奚家宅20号被告奚某处的TCL牌电冰箱、太阳能热水器、微波炉各一台归被告奚某所有;三星牌54厘米彩色电视机、洗衣机各一台、电瓶车一辆、床、三人沙发、电视柜各一只、床头柜二只归原告冯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