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4年7月20日,李某与贾某办理结婚姻登记手续。2006年5月20日李某以做生意为由要求贾某帮忙给他借钱。贾某随后从娘家的亲戚处借了5万元交给李某,李某向贾某出具欠条一张,证明欠贾某5万元,并约定2年内还清。2008年1月28日,因双方感情不和,贾某和李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在财产分割方面未对该欠款作出约定。欠款期限届满后,贾某找到李某要求归还欠款。李某认为自己并未向贾某借款,在出具欠条时,其与贾某仍是夫妻关系,欠条是在开玩笑的情况下出具的。在与贾某离婚时,曾向多次索要该欠条,但贾某都说欠条丢了,故贾某要求自己还款没有法律依据。无奈之下,贾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偿还欠款5万元。
【裁判要点】
横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贾某与被告李某之间虽然是夫妻关系,但是彼此间的相互借贷仍然具有一般公民借贷的共同特点。我国《婚姻法》第19条一、二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根据上述的规定,结合本案,原告借款给被告,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出具的借条,应视为双方对部分财产归属作了书面约定。5万元的欠条体现的正是原告的债权和被告的债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5万元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计算,因此,贾某要求其前夫李某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受法律保护。法律咨询热线
0512-66612348
法律咨询
在线沟通,请点我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