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赖某
被告:陈某
2005年8月12日,赖某经人介绍认识陈某,3天后双方到赣县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书。双方共同生活一个月后,赖某发现陈某携带聘金潜逃,遂报案。后经赣县公安局户政科认定,陈某办理结婚证的身份证系伪造。无奈之下,赖某诉至法院。
【裁判】
赣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是原告起诉的条件之一,现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情况经公安机关认为是伪造,故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因此,该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赖某的起诉。法律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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