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离婚 共有
【案情简介】
孙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王先生离婚,王先生同意原告孙女士的离婚请求,但是在确认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为一笔王先生名下的存款发生争议。近日,顺义法院依法审结此案。
孙女士诉称,王先生在农村商业银行中有一笔十万元的存款,该笔存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平均分割。孙女士提供了存款账号,并申请法院进行查询。
王先生辩称,这笔存款虽然在自己名下,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自己与他人合伙办厂的经营款,此款已用于厂子经营。当初是因厂子筹备阶段,尚无公章,不能申请账号才以自己名义开的户,其中存款均是客户打入的款。王先生亦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裁判要点】
法院通过查询,证实诉争存款均已被王先生在短时间内支取。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笔存款通过王先生所举之证据可以证明为企业经营款,故认定了此存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作出了不予分割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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