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36岁的黄瑛,系四川省成都市市民。22岁那年,经过朋友介绍,她只身来到河南新郑一家工厂打工。打工期间,结识了比自己大4岁的当地小伙李冈松。小伙子的谈吐幽默、乐于助人,使黄瑛顿生爱慕之心。随着时间的推移,李冈松也对黄瑛有意,夜班接送、摊点共餐,一来二往使二人坠入爱河。1996年4月俩人开始同居生活,1997年4月生育一子,取名李江;2004年11月生育一女,取名李莲。2006年12月11日俩人在新郑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黄瑛和李冈松的甜蜜美满生活,被家庭经济重担和家务琐事的增多打破,开始不断生气。尤其是李冈松,没有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动不动就与黄瑛发脾气、吵架,使黄瑛一气之下于2007年初离家外出,使双方分居至今。
2010年2月1日,黄瑛与李冈松签订离婚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女李江、李莲由李冈松抚养,黄瑛已按照协议约定给付李冈松子女抚养费2400元;后双方约定日子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签完离婚协议、拿到了子女抚养费的李冈松,却怎么也轻松不下来,越想越觉得不是味,越想越觉得后悔。为了躲避妻子要求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李冈松竟带着两个孩子离家出走。当黄瑛来到昔日的家中,找李冈松兑现办理离婚手续时,只见到空无一人的三间瓦房,却怎么也找不到李冈松和孩子。李冈松携子女出走后,音信未留,至今下落不明。
另外,法院查明,黄瑛本人无婚前个人财产;李冈松婚前个人财产有位于新郑市某乡村的三间瓦房;黄瑛、李冈松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共同存款及债权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瑛、李冈松婚后感情一般,原告黄瑛于2007年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有三年有余,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双方曾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育子女由原、被告每人抚养一个,抚养费由各自承担。被告婚前财产归被告所有。最后,新郑法院依据我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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