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5月25日,何爱秀(已被判刑)因其丈夫樊仲宽与其闹离婚而怀恨在心,为达到不与樊仲宽离婚的目的,何爱秀以100元钱雇佣韦忠龙(广西宜州市人)及同伙李宜生(已被判刑)、凌艳华(已被判刑)对樊进行报复殴打。同年6月1日晚20时许,韦忠龙、李宜生、凌艳华发现樊仲宽一人往广西玻璃钢厂方向走,三人即尾随樊仲宽到距玻璃钢厂大门前约200多米处时,韦忠龙和凌艳华骑自行车超前拦住樊仲宽,韦忠龙下车抓樊仲宽胸前衣服指责说“那天你惹我是吗?”樊争辩说“你们搞错人了,不是我,我是玻钢修车的。”樊仲宽欲跑开,李宜生从后面将樊抱住,韦忠龙和凌艳华对樊仲宽进行殴打,樊仲宽拼命挣扎呼喊,韦忠龙即拔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柳叶刀朝樊仲宽胸部连捅两刀。樊仲宽被捅后倒在地上,李宜生将樊仲宽踢下路边鱼塘。樊仲宽当场死亡。后被告人韦忠龙与同伙李宜生、凌艳华逃离现场。当晚凌艳华问何爱秀得100元钱后共同分赃,凌艳华、李宜生各分得30元,韦忠龙分得25元,其余共同消费。
河池市中级法院认为,韦忠龙与同伙李宜生、凌艳华受雇于何爱秀殴打他人,并持刀朝他人身上捅并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韦忠龙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韦忠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河池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韦忠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韦忠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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