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月12月中旬,离婚后不久的陈凤仙招来张志龙,两人经预谋,由张志龙冒充陈凤仙的前夫孟某,将孟某位于南汇区康桥镇一处房产权证用作抵押担保,并与不知情的王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及房产抵押授权上市交易协议书,以借款为名,先后二次骗得王某共计6.4万元。事后,陈凤仙得款6.25万元,张志龙分得1500元。
2006年11月,被告人陈凤仙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如实供述了上述合同诈骗犯罪。2007年2月,被告人张志龙自动投案,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缴了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凤仙、张志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钱款6.4万元,数额巨大,依法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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