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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居八年未尽义务而离婚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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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居八年未尽义务而离婚

  夫妻因感情不和常年分居,丈夫又长期在外打工多年无音讯,4月29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结束了这段有名无实的婚姻。

  1975年5月,李某与高某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婚后初期,小两口还算甜蜜,次年生育了一子。然好景不长,由于两人性格迥异,争吵成了家常便饭。1999年,李某与高某发生争吵后,负气离家出走再也没回来。2002年,儿子又遭遇车祸丧生,更让这段婚姻蒙上阴影。为了结束已走向死胡同的婚姻,李某于2007年年底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因高某长期在外,居所不定,法院向高某公告送达了传票等诉讼文书。

  4月29日,高某出庭应诉,表示愿意离婚,但要李某贴补其八年找寻李某所受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始于《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之前,属合法的婚姻关系。夫妻感情应当建立在互尊互爱、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然原、被告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分居生活达8年之久,期间互不尽夫妻义务,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诉请,于法有据。被告要求原告补偿其经济损失,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成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