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掌门
扫描关注网站建设微信公众账号

扫一扫微信二维码

标题

[ 本案因婚后残疾离婚法院是否准予? ]

法掌门民事诉讼
法律法规标签
内容

  本案因婚后残疾离婚法院是否准予?

  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女方故意隐瞒了病情,致使一桩婚姻美事草草收场。8月4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离婚案件,作出了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一次性支付给被告生活补助费10000元的一审判决。

  2005年10月,原告小王经他人介绍与被告萍萍(化名)相识,在订婚时,小王家人发现萍萍走路腿脚不灵活,便问其家人,萍萍家人告知是脚崴了,小王一家也就没有放在心上。11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萍萍一直称腿痛,小王便带着萍萍多方求药治病。无奈之下,萍萍只好告诉了小王,“自己腿部挫伤已有两年。”2006年3月,萍萍做了手术,但是无效,最终致使下肢瘫痪。随后,萍萍回到娘家居住,小王也在一定时间内伺候萍萍,并把结婚时陪送嫁妆送回。今年4月,小王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而被告萍萍辩称,结婚时没有病,现生活不能自理,原告应先给自己治病。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结婚后不久,被告就有病。原告为被告治病已作出了最大努力,尽到了应尽的义务。现在两人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应依法准许。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现被告生活困难,自身有病,没有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原告应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补助。据此,作出了以上判决。

  尹庆雷